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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法规定,单位辞退“不能胜任工作”的员工,应支付经济补偿

来源:量才工作网 时间:2020-03-22 作者:量才工作网 浏览量:

  一位朋友找我诉苦,表示他感觉自己最近几个月的工作成果领导都不是很满意,不久前又听同事说好像公司想要将一批能力不怎么样的员工给辞退,顿时他就感到自己岌岌可危,深怕自己成为裁员名单上的一员。


  换做是平时,他其实是一个比较随性的人,工作没了再找就是了,只要自己能吃得了苦,根本不愁找不熬工作。但现在情况不一样,疫情期间很多公司即便发布了招聘信息,也只是保持着观望态度,其实根本就不打算招人。


  “如果公司肯支付裁员补偿那也就算了,但听说这一次公司裁的是那些不能胜任工作的人,身边的人都说以这种理由被裁的话,公司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的,这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?”朋友满脸郁闷的问我。


  “不能胜任工作”裁员


  其实很多公司都认为,当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时候,他们就能将员工辞退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,其实这是个十分错误的认知。


  首先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规定,当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时候,不能直接就将员工辞退,而是需要先对不能胜任的员工进行调岗或者是培训,而如果员工依旧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话,那么公司应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本人,又或者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,才能解除劳动合同。


  然后,即便公司依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辞退,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,也就是说,公司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的话,那么就需要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,以及未提前三十天告知的一个月工资,人们常说的N+1就是这个。


  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


  实践中,一般公司都会认为,只要他们在劳动合同或者是公司规章制度上来定义“不能胜任工作”的具体情形,那么当员工满足该情形时,公司就可以依照不能胜任工作来将员工辞退,但事实并非如此。


  一般仲裁委在审理类似“不能胜任工作”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时,即便公司有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上约定“不能胜任工作”的范畴,但仲裁委还是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,查看规定是否合情合理。


 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,末尾淘汰制是很多公司都会采用的方式,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努力为公司创造业绩,而当有员工连续几个月都排在最后几名的时候,那公司就会依照“不能胜任工作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


  但要知道,员工排在最后一名并不代表这名员工就不能胜任工作岗位,所以公司以末尾淘汰制为由裁员很明显是不合法的,而不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,需要支付的可不就是经济补偿,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了。


  总结


  一份健全的规章制度,应该从绩效、考勤、奖惩、自评、他平等方式全面客观地对员工进行评定,只有这样的考核制度才能更好地被判定为合理。


  除此之外,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,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,并要求新入职的员工查看并签字确认,每个月的考核结果也应该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员工,保证员工知道。


  然后就是,即便员工在重重考核下真的被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,公司也不能直接就做出辞退的决定,此时应该依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是调岗,如果员工依旧不能胜任,那么才能做出辞退。


  最后就是,即便是依照“不能胜任工作”辞退员工,该支付的经济补偿还是不能少,而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被辞退的消息,那么则需要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,这同样也在《劳动合同法》中有明确规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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